申领对象
(相关资料图)
按照《惠州市高层次人才认定、评定和举荐办法(试行)》(惠委人才办〔2022〕2号),经认定、评定和举荐的高层次人才。
《惠州市高层次人才认定、评定和举荐办法(试行)》的认定、评定和举荐的范围与条件
第六条 高层次人才的申报人不受国籍、地域、户籍限制。
第七条 凡在我市就业(在我市缴纳社会保险或个人所得 税)、在我市创业(已办理工商注册登记或取得《民办非企业登记证书》并在我市缴纳社会保险或个人所得税)、柔性引进的高层次人才(与我市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柔性引进工作协议,且每年在我市工作时间累计4个月以上),均可以认定、评定、举 荐为我市的高层次人才。
高层次人才申报人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:
(一)遵纪守法,诚实守信,有良好的职业道德。
(二)专业基础扎实,自主创新能力强,学风正派,具有严谨求实、探索求知、崇尚真理的科学精神。
(三)取得突出业绩和成果,并与目前所从事的工作密切相关。
第九条 高层次人才认定标准按照《惠州市高层次人才分类目录》执行。
第十条 高层次人才评定标准参照《惠州市高层次人才分类目录》执行,由专家评委会综合申报人的实际贡献、业绩及专业
水平等评审确定。
第十一条 高层次人才举荐。被举荐人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:
(一)从事产业核心技术、关键技术、前沿技术项目研究,取得显著成果;或创办的企业运行良好,产品或服务具 有广阔市 场发展前景。
(二)创新创业成果突出,但受学历、资历、年龄等限制,无法对应申报各类高层次人才项目的优秀人才。
(三)在我市创新创业领域做出突出贡献的各类非共识性人才 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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